《世界近代中期哲学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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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哲学思想史-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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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法国和欧洲十分著名的人物。 

     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理论贡献,还在于他写出了令世人惊叹的法学并政体 

名著《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并非横空出世,它既有自己的理论前驱,也有自己独占 

鳌头的原因与根据。 

     孟德斯鸠之前对法治与政体的研究,其实大有人在。早一点的如马基雅 

维利,他虽然不讲民主,却是西方近代以来世俗国家权力与权术的鼓吹者, 

晚一点的如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和洛克,宽泛点讲,一些空想主义 

者如莫尔、康帕纳拉也应包括在内;追本溯源,甚至可以联想到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的著名政治、政体学说。这些理论特别是洛克的政治理论和政体思 

想,对孟德斯鸠、伏尔泰这一代人的影响尤其深刻。他们两位心目中的政体 

理想,说得直白一点,就是英国革命开启的英国光荣革命最终确认的君主立 

宪制。但是,孟德斯鸠对前人的理论包括洛克的理论又有重大推进。这种推 

进不仅是因素性的,甚至是结构性的,不但是模式方面的,尤其是理论方面 

的。孟德斯鸠学说与洛克之前的政治理念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他摒弃了 

旧政治学说中的形而上学观点,而把国家政体的演变看成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表现。 

     霍布斯、洛克无疑是孟德斯鸠之前最有影响的政治家。他们的立论基 

础,在于他们的自然状态论、自然法论和人性论,而自然状态说是这立论的 

前提。所谓自然状态即人类最早期生活的一种状态,此时达尔文主义还远未 

诞生。所谓自然状态云云,其实是一种假设。然而这假设在当时还有十分重 

要的逻辑价值。霍布斯、洛克均持此说。他们认为人们自然状态决定了自然 

法;自然法的内容又与人性互为因果。而自然法规定的原则也应该适于一切 

合理的社会以至未来的时代。霍布斯与洛克的区别在于:霍布斯认为人性是 

恶的,人性既然是恶的,若没有强大的专制政权则不能保证每个人的幸福, 

难免以强凌弱,弱肉强食,他主张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力交出来,由开明的 

君主实行专制体制。洛克认为人性是善的,人性既然是善的,怕什么以强凌 

弱,弱肉强食?倒是专制体制会导致权力膨胀,危害社会,所以他主张实行 

立宪民主,权力制衡。霍布斯尤其是洛克的理论,在西方均有大影响,其缺 

点是它们以静止的观点看问题,因此不能反映人类社会和国家政体不断变化 

的事实规律,也不能回答为什么人类的自然状态会成为不自然的状态,因而 

也就没法给新的政体模式提供更为有力的思想武器。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 

正是在确认国家政体的历史变化的角度上下功夫,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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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所以国家政体也应该而且必然是不断演进的,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就是 

  人类政体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最佳形式。 

        孟德斯鸠有关国家政体符合变化规律的理论,确实高于他的任何一位政 

  论前辈。而且,他的这个思想,不但清晰坚定,而且由来久矣。早在 1721 

  年,他化名出版的《波斯人信札》中便已初见端倪。他说:“世界决不是万 

  古长存的,就连天体本身亦非永远不坏。天体变化,天文学家是目睹的证人; 

                                                            ① 

  而这些变化,是宇宙中物质运动之极自然的结果。”这是虽专讲国家,但已 

  经在讲“变化”。1734年,他出版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已经有了比较完 

  整的观念,对此,张雁深先生在他所译《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序言中,归纳 

  为以下三点:“第一,社会结构的一个因素的改变,便引起整个结构的改变。 

  第二,历史的演变的力量有时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政治家犯的错误并 

  不总是可以避免的,而常常是历史局势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一般的精神、 

  心理因素的改变也能引起社会机构的变化。”概括得十分中肯和精辟。 

       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对此又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此书前前后后, 

  用去17年的时间才正式发表。17年时间实在不是一段很短的时间,或可说, 

  他经过17年的研究、思考与斟酌,对他理解的这种变化规律有了更成熟的认 

  识。他认为,这些规律作为规律本身,乃是一种必然关系。换句通俗的话说, 

  就是事物在变,而规律不变,正是不变的规律反映了世界的规律性变化。他 

  认为这个规律就是“法”。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 

  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 

  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 

  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② 

       顺便说一句,在这个地方,孟德斯鸠对法和规律有混为一谈的倾向,于 

  是有的学者便说这是他理论上的一个缺点。但如果历史地从政治哲学、法学 

  哲学来理解他的这个观念,又可以说这恰恰是他理论的一个优点,至少是一 

  个特点。他不以法论法,他想得更深刻也更有逻辑。他认为世界在变,但作 

  为规律的法是不变的,由此出发来确立他的理论体系。而他讲的不变,还有 

  排除上帝暨宗教的特权的特殊含义。他这样讲解自己的想法: 

         “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所产生 

  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 ‘智能 

                                             ① 

  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 

  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 

  之间的关系。”② 

        由此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关于法即规律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化 

  了的理性观念。他与他的前辈的区别就在于,他要以人的理性对各种国政体 

  形态作出的合乎理性的人的判断。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对公民自由和权力予以充分重视,或者说,公民 

  自由也是构成他政治观念的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他的公民自由观念中有非常 

  丰富的内容,又有从一个法学家角度发表的种种理性意见。 



① 转引自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179 页。 

②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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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公民自由观,既包括财产自由,也包括信仰自由,还包括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他根本反对所谓思想罪。他说:“马尔西亚斯做梦他 

  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 

  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 

  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③ 

       不错,如果有思想罪,做梦也会犯罪,因为梦中的思想往往更为真实— 

  —它未经人的自觉意识的矫情与修饰。然而,那还得了!你做梦发疯,你就 

  是疯子;你做梦杀人,你就是杀人犯;你做梦开小差,你就是逃兵,乃至你 

  做梦死了,你就不能再回来,如此等等。此等异说,令人惊骇不止。而从法 

  理上将这一切予以否定的,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个著名人士。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的三权分立说。分权原则,同 

  样古已有之,至少在古希腊时期就可以找到它的历史雏形,但进入中世纪, 

  它被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彻底取代了。 

       分权原则在近代的发明人也不是孟德斯鸠,至少洛克就是他的前辈。但 

  洛克的分权原则未曾臻于成熟;孟德斯鸠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他的三 

  权分立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普通原则。 

       所谓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分开。虽然在他的理论 

  中这种分开与现代人的理解还有相当区别,但其基本框架,也呈奠基之势。 

  他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 

  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 

  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 

  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① 

       三权分立,意在制衡;权力制衡,意在自由。没有自由,三权分立便失 

  去灵魂和方向,没有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自由便成为一种空话。他对此自有 

  极为成熟的思考与清醒的认识,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 

                                               ① 

  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 

                                   ② 

  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权力制衡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机制,放弃制衡, 

  乞求民主,若不误入迷信之途,也等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实际上,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几乎完全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底本的。 

  虽然他将社会政治体制区分为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专制体制,但他私心所 

  淑的还是君主立宪制。毕竟他本人就是一位新式的有着非凡头脑又享有贵族 

  称号的思想家。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和政体论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又通过某种媒介深 

  刻地影响了美国独立运动,影响了法国《人权宣言》,也影响了美国《独立 

  宣言》。不仅如此,他的思想早在19世纪便穿洋过海来到中国。孟德斯鸠是 

  一位世界级的政论人物,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原则依然不出他的基本理论 

  框架。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97 页。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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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应该看到,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中,平民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 

视。这一点,他绝对不如卢梭——虽然他的思想也曾影响卢梭。他的政治哲 

学也没有超出洛克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他的政体理想,除去英国式的君 

主立宪制之外,其实也提不出更好的理论设想。他是一位法国人,可他却好 

像在照英国人的方式思考,这是他的遗憾所在。就此而言,虽然法国人权宣 

言和美国独立运动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思想的影响,毕竟实践高于理论, 

这两场人类伟大的政治运动,以其规模巨大的实际创造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 

鸠的理论原则,或套用某位哲人的话讲,理论毕竟是墨写的文字,伟大的社 

会行为才是血铸的诗章。而凡此种种,似也不应过于苛求于这位政论前贤的。 

     需要补充的是,18世纪是欧洲政体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此前,已有英 

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的理论正是基于这个模式的一种政治设想。然 

而,法国有自己的国情——它有强大的专制传统,却没有产生革命。因此, 

在英国可以以“光荣”不伤面子的和平方式解决的问题,在法国非用暴力方 

式才行。在这个意义上讲,英国需要洛克,法国需要卢梭。孟德斯鸠虽是洛 

克政治学说的谪传,但终于未能被法国大革命所选中。卢梭光芒四射,孟氏 

日隐他方。这不能说不是法国革命的遗憾,但那根源还在产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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