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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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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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大太监李莲英因自己的太监身份而痛苦,他不止一次说过,来世一定要做个真正的男人,他恳求家人在他死后为他下体装一个木制的生殖器,以求一个完整的身子去见阴间的祖宗。然而,这段“口述史”终究经不住推敲,考古队打开李莲英保存完好的墓葬时,发现除了一颗头颅外,什么也没有。后人猜测:尽管他的家人沾了他不少的光,但他到底是个阉人,就算安上木柄也是辱没祖宗的,故此把他整个身躯都舍弃掉了。


第四部分 罪与罚第24节 对女子行刑的两个极端

    ——一门处心积虑的艺术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    
    ——鲁迅《病后杂谈》    
    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几率较之男性,当是凤毛麟角。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有的妇女犯了罪,根本可以不受惩罚,因为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很多,体现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罚而言,对妇女也是有照顾的,而改用鞭背,对于犯奸罪的则采取脱裤留朡(内裤)的方法。而且,对这类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会比较宽容,怜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    
    对于处死女犯,古人多用毒药、活埋等“体面”的方法。赐三尺白绫让人自尽的方法看起来也是比较人道的,可是法国一位汉学家依然批评了这种做法,因为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    
    近代民主革命烈士秋瑾在被捕赴死时,向县令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请作书别亲友,一临刑不能脱衣带,一不得枭首示众。”县令同意了后面两个条件,“秋谢之”。    
    不过,总有些心理变态的长官,不仅不懂得给女犯留面子,还要变本加厉地暴露她们的耻部。在他们看来,目睹女性赤裸的臀部受抽打,耳闻雌性弱者的呼号,世上或许没有比这更能满足人的偷窥欲和更刺激性欲的事了。前面“旁观者”一节提到的故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不知什么时候,一种超级变态的刑具——骑木驴,悄悄登上了历史舞台。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遍览中国野史,死于木驴的中国女性有姓名可考者不下百人。这不能不说是一门处心积虑的刑罚,为了寻找这种“伟大”刑罚的发明者,我几乎沦为“寻章摘句老雕虫”,终于在一个夏日的午后,寻到了这位在中国历史上口碑极好的神判——施公施世纶。《施公案》中,这位老爷子洋洋得意地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看客们快感十足——谁让那女子淫荡,这下,做鬼也是做爱的姿势!    
    中国历史上对女人使用凌迟也是极少的,主要用于谋杀亲夫、忤逆以及政治犯。由于受刑前要脱掉衣服,原来与皇帝有过关系的,有身份的嫔妃就可以免受此刑。


第四部分 罪与罚第25节 如此有罪推定!

    ——闻所未闻的审判逻辑中国的法官仅仅是凭着自己的自由意志来断案的,这使他们经常对一些案件草率地作出判决。    
    ——[英]麦高温《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    
    英国人麦高温不无刻薄地叙述了中国的刑讯:竹棍夹杖……构成了每一次普通审讯的基础。……在现有体制下,一部分官员仍旧没有废除这种游戏般的刑罚。因为它还替代着严密的盘问、辩护律师的恳求以及法官的精深评论,而后面这几种形式都还没有在中国的法庭上出现过。    
    鲁迅先生说过:“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事实上,这种勇气存在于很多人的心中,不过是敢怒不敢言罢了。官员们甚至会采取“打别人屁股,光自己脸面”的方式为自己捞取政绩。而对于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则无暇考究。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一度到了合法的地位,就连包拯包青天都动不动说:“再不招供,大刑伺候!”    
    死于刑讯之下的冤魂数都数不清了,人们只好在幻梦中实现公正。关汉卿便借窦娥之口表达了这种愿望,什么热血丈二白练悬、六月飞雪、楚州三年大旱都是最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然而却偏偏发生了。    
    ◎ 动物判官    
    《春秋》这本史书里,讲述了一个动物断案的故事。    
    故事谈到,齐国有两个做官的,因为一点小事打起了官司。这官司本来不太复杂,可是不知怎的一打就是三年的光景,搞得狱官始终没有办法裁断是非。齐庄君听说后心里很烦,便命人牵一头羊过来,对两人说:我现在把羊杀了,将羊血洒在神坛前的一条小沟里,你们二人就在神坛前老老实实地念自己的誓辞,不得说谎,否则死羊会有所表现的。两人答应了。当第一个人念完了自己的誓辞,一切照旧,啥事没有。但是当第二个人念誓辞念到一半时,死羊突然跃起,用自己的角将其当场刺死。案子就这么结了(见《墨子·明鬼》)。    
    无独有偶,汉代王充写了一本书,叫《论衡》。里面说:有一种很像羊的独角动物,本性就知道谁是有罪的,在尧舜时代,著名的大法官皋陶审案子时,只要遇到特别棘手的疑难怪案,就牵独角羊过来,叫它来断定谁是有罪的,而独角羊对有罪的人就用角去触,对无罪的人则毫无反应,因此,十分公正。    
    这种莫名其妙的断案方式被人们赞美了许多年。一度成为司法公正的典型先驱案例。    
    ◎ 莫须有    
    尽人皆知,中国历史上死于“莫须有”罪名的代表人物是宋将岳飞,后人为了解气,将杀害他的几个奸臣用白铁铸成跪像立于岳王墓前。这算是一种无奈之举了。    
    不仅秦桧这样做,清官曾国藩也判了糊涂案。林明光通会匪一案就是典型的糊涂案。林明光的母亲曾救过一个饿昏在他家门前的穷汉子。谁知,这位穷汉子五年后成了串子会的大龙头。这位大龙头为了报答昔日的救命之恩,给林明光家送来了一块串子会的令牌。林明光与本镇熊家父子有私仇,后者就想借此事把林明光摆平,熊家父子还将太平天国的宣传品栽赃到林明光家。于是,人证物证俱在,林明光被关在站笼里游街,羞愤至极,只游了半天,便命归西天。曾国藩在审理此案时也觉疑点颇多,但还是判了林明光勾通串子会。林明光冤案大白于天下后,曾国藩对此并不感到意外。因为他有他的想法和思维逻辑——倘若轻易放了林明光,则给别的读书人存一线侥幸之机。即使林明光没投靠串子会,也要借他的头来教训其他不安本分的读书人。为了皇上江山的巩固,宁可错杀一百个秀才。


第四部分 罪与罚第26节 夫妻量刑的区别

    ——令人发指的“不平等条约”举大地古今数千年号称仁人义士,熟视无睹,以为当然,无为之讼直者,无为之援救者,此天下最奇骇、不公、不平之事,不可解之理。    
    ——康有为《大同书》    
    男女平等,作为妇女呼吁了千百年的美好愿望,就像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争一样,在数也数不清的振荡中落下帷幕。然而,这场战争所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巨大了,男人们设计好的游戏规则,如同一个个完美的圈套,让女性们尝尽了苦头……    
    看看历代律法中的规定,就真相大白了。    
    夫对妻《唐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宋律》同。《元律》规定:“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又规定:“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科罪尤轻。《明律》规定:“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清律》沿之。    
    妻对夫《唐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宋律》同。《明律》规定:“凡妻妾殴夫者,杖一百。”《清律》同。而殴凡人则处罪较轻。唐、宋律为:“诸斗殴人者,笞四十。”明、清律为:“凡斗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凡妻殴夫……至折伤以上者,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    
    这是“殴伤”的不平等之处,那么一旦“殴死”,情形又大不一样了——    
    夫对妻《唐律》规定:“诸殴……死(妻)者,以凡人论。……过失杀者,各勿论。”《元律》规定:“诸以微过,辄杀其妻者,处死。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固杀常人同。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骂其舅姑,以伤其夫心,夫殴之,邂逅至死,不坐。”《明律》规定:“夫殴妻……至死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清律》同。    
    妻对夫《唐律》规定:“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宋律》同。《明律》规定:“凡妻妾殴夫……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显而易见,在“夫对妻”的规定中多了一些诸如“(妻)以非理殴伤”、“(夫)过失杀人”等开脱罪名的条例。而在“妻对夫”的规定中多的不是开脱罪名,反而是“绞”、“凌迟处死”等酷刑。    
    更有甚者,妻子往往成为丈夫的附属品,甚至是私有财产。传统法律自古施行族诛之制,妻既从属于夫,故夫犯重罪,妻姐依例缘作。《汉律》而下,并无例外。正所谓“祸延父母妻子”,妻子从来就是不可逃的。如果碰上的是谋反大案,就连儿子的妻子,也属于不可逃的    
    范围。然而,不平等的是,妻子如果有罪,却一般只惩罚其个人,与丈夫没有什么关系。


第四部分 罪与罚第27节 吃人肉的故事

    ——罪,还是罚?吃人肉的故事,有的原因是经济的(像卖人肉的孙二娘)、有的是饥饿的(像吃李鬼的李逵)、有的是嗜好的(像要吃宋江肉的王矮虎)、有的是仇恨的(像以人头祭死人)。吃人肉的原因,各不相同,惟一相同的是:人不但吃动物的肉,还要吃人的肉;不但动物吃人,人也吃人。    
    ——李敖《独白下的传统·吃人》    
    野史中多处记载了吃人的故事。以人肉充军粮似乎尚可称之为理直气壮,而有着吃别人肉的权利的人在吃过人肉之后触动灵机,为人肉想出的种种别称,实在是煞费苦心。    
    北宋靖康元年(1126年),金兵南侵,战乱四起,官兵和百姓都无粮可食,于是就把死人全部用盐腌起来,晒成肉干,以供食用。登州人范温组织义军抗金,兵败后乘船渡海到临安,队伍进城后还在吃携带的人肉干。他们把这人肉干叫做“两脚羊”,其中老而瘦的男子叫做“饶把火”(意思是说这种人肉老,需要多加把火),年轻的妇女叫“不羡羊”(意思是说这种人的味道佳美,超过羊肉),小孩叫做“和骨烂”(意思是说小孩子肉嫩,煮的时候连肉带骨一起烂熟)。    
    如此贴切的别称,在那些只有人肉可吃的长官大脑中想出来,实在是艰苦条件下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 吃人肉的“英雄”们    
    古典名著《水浒传》中吃人肉的故事随处可见。第二十六回中,讲到母夜叉孙二娘开黑店,“盖些草屋,卖酒维生。实是只等客商过住,有那入眼的,便把些蒙汗药与他,吃了便死,将大块好肉切做黄牛肉卖,零碎小肉切馅子包馒头。”在第三十一回里,宋江被强盗抓住后,强盗王矮虎大叫说:“孩儿们,快动手取下这牛子(指宋江)的心肝来,造三份醒酒酸辣汤来!”第四十回:“只见黑旋风李逵跳起身来,说道:‘我与哥哥动手割这厮!我看他肥胖了,倒好烧吃!’晁盖道:‘说得是。’教:‘取把尖刀来,就讨盆炭火来,细细地割这厮,烧来下酒,与我贤弟消这怨气。’李逵拿起尖刀,看着黄文炳,笑道:‘你这厮在蔡九知府后堂且会说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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